信用卡出借后,他人透支不還怎么辦?

2024-07-01 10:21:34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日報原創(chuàng)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記者 張蕾 通訊員 熱古力·艾森別克

  近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出借后透支不還的案件。

  據(jù)了解,2015年8月,博樂市民荊某在某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信用卡自2015年9月起啟動并透支消費多次使用,荊某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透支金額,經(jīng)某銀行多次催要,荊某亦未償還。

  隨后,某銀行將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荊某償還透支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這時,荊某辯解說其將涉案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荊某不知道逾期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銀行根據(jù)荊某的申請為其辦理了信用卡,某銀行與荊某之間成立信用卡合同關(guān)系,荊某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法官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荊某確實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荊某稱對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逾期不知情。對此,從某銀行提交的催收短信可以看出,某銀行就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項的催收短信均發(fā)送至荊某使用的手機號,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荊某對他人使用其信用卡導致逾期的情況知情,在此情況下,荊某不但未采取相應措施而且繼續(xù)放任他人使用,應視為其對他人使用的一種默認,其該項辯稱理由不能成立。荊某在開卡使用后,未按約定償還透支款項,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四款“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fā)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判決荊某償還某銀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法官提示:信用卡持有人與發(fā)卡銀行之間存在信用卡合同關(guān)系,當信用卡持有人把信用卡轉(zhuǎn)借給他人使用時,欠款的主體還是辦理信用卡的持卡人,透支的款項本質(zhì)上是銀行的信貸資金,并非持卡人的自有資金,其他人與銀行沒有任何關(guān)聯(lián),所以信用卡欠款由持卡人向銀行償還。因此,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果將自己的卡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chǎn)生的任何后果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本案中,荊某在知道信用卡被他人使用逾期透支且銀行已向其催收的情況下仍未辦理掛失或采取相應措施,應視為其對他人使用的一種默認,因此荊某作為信用卡開通使用者應由其本人向銀行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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