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丨車主好心載朋友回家,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2022年05月20日 15:54:18    來源: 新疆法制報

  新疆法制報首席記者 古雪麗 通訊員 秦瑩莉

  好意搭載友人出行,發(fā)生事故卻被友人告上法庭。哈密市的李某在法庭上道出委屈:“我好心載他回家,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嗎?”

  日常生活中,同事、友人間的好意搭載是常事,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為社會所倡導,但如果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受傷,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案情回顧:

  2020年4月中旬,李某與朋友阿某、馬某一起聚餐,小聚結束后,開車的李某出于好意,無償拉載阿某、馬某回家。在哈密市伊州區(qū)某路口向西100米路段處,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武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馬某、李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武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阿某、馬某在事故中無責。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脾臟破裂需進行脾臟切除術,經(jīng)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因武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未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馬某在本次訴訟中要求李某、武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根據(jù)自己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經(jīng)法院審理認定馬某各項損失為25.8萬余元。

  武某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同意在該保險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責任。由武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15000元,剩余部分武某承擔主要責任70%,李某承擔次要責任30%。

  本案中,因李某、阿某、馬某三人出門聚餐,駕駛人李某未收取任何費用,并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將朋友送回家,駕駛人李某的該行為符合人之常情,是一種情誼行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應適當減輕駕駛員的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院在審理中依法減輕了李某的賠償責任,最終由李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馬某自負10%責任。

  典型意義:

  “好意同乘”不意味著同乘人甘愿自擔風險。駕駛人主觀上沒有牟利的考慮,并不意味著主觀上可以不為乘車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勵,但駕駛人在駕駛全程中應秉持審慎的注意義務,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規(guī)范行駛,以保障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乘車人也應當確認駕駛人的駕駛情況,安全搭乘。

[責任編輯: 張賞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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