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住房公積金!伊犁州發(fā)布兩項最新通知

2024-08-23 00:48:56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日報原創(chuàng)

  天山網(wǎng)-新疆日報訊 據(jù)新疆住房公積金網(wǎng)站公告,8月21日,伊犁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于8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具體措施有三項。

  提高引進人才、多孩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引進人才、多孩家庭購買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zhuǎn)公住房貸款),在其他審核標準不變的情況下,貸款限額按申請貸款時政策規(guī)定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

  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個人賬戶余額的倍數(shù)關系。繳存職工購買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zhuǎn)公住房貸款),貸款額度的計算在原有貸款倍數(shù)(N)的基礎上提高到N+5倍,以借款人夫妻雙方賬戶余額合并計算。

  允許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在購房時提取互用。購買本地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款。

  《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的通知》于9月1日起實施,具體措施主要有兩項。

  大力支持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繳存人,可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同時還可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自付、提取與貸款金額合計不超過所購房住房總價。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總價(提取資金可轉(zhuǎn)入申請人銀行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總價15%,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公積金充當首付款。

  加大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鎮(zhèn)住房收入困難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以及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繳存人,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轉(zhuǎn)入住房租賃機構(gòu)。

  通知沒有提及內(nèi)容仍按照原公積金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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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賞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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