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手機號售賣獲利 昭蘇一男子被判刑

2024-01-12 10:07:10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

庭審畫面。昭蘇縣人民法院供圖.jpg

庭審畫面。昭蘇縣人民法院供圖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訊(記者李續(xù)群 通訊員朱茜 杜勝儒報道)沒有直接參與詐騙就不算犯罪嗎?近日,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2022年1月28日,李某曾因買賣微信號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昭蘇縣公安局訓誡。2023年初,李某仍不悔改,聯(lián)系不法分子轉售手機號碼牟取暴利。他在明知他人使用手機號碼從事網(wǎng)絡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從葉某、哈某等人處收購多組手機號碼,并通過QQ賬號將收購的手機號碼、號碼所有人姓名、身份證信息發(fā)送給不法分子,手機號碼通過驗證后,不法分子以每組手機號碼15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歐易”賬戶向李某支付“好處費”。2023年4月至8月期間,李某共獲利129576.6元。

  經(jīng)國家電信網(wǎng)絡詐騙大數(shù)據(jù)推送,不法分子利用李某轉售的7組手機號碼共詐騙他人371000元。案發(fā)后,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李某的違法行為逐漸浮出水面。

  2023年11月底,昭蘇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向昭蘇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18日,昭蘇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牟取暴利,仍收購、出售多組手機號碼,其出售的手機號碼被他人用來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應予以懲處,因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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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范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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