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判決支持

2023-09-29 11:49:38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

李濟良 繪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劉歡

  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庫爾勒市民王女士與柳先生相識于2017年,后兩人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

  婚前,柳先生給王女士家里111000元現(xiàn)金彩禮和價值33734元的黃金首飾。

  同年8月,王女士與柳先生舉行了婚禮,誰料婚禮后僅共同生活一個月便出現(xiàn)感情危機,爭吵不斷。當年11月,王女士從兩人家中搬出。

  2023年1月,王女士將柳先生起訴至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庭審過程中,柳先生同意與王女士離婚,前提是王女士必須返還彩禮111000元、結婚購買首飾的33000余元和婚前婚后轉賬8000余元。

  柳先生認為,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且因結婚使男方家庭負債累累,并當庭出示證據(jù),證明為籌措彩禮等費用,曾經(jīng)多次向親友借款,部分欠款至今仍未還清,導致生活困難。

  王女士認可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事實,也認同兩人沒有建立夫妻情誼。王女士認為,彩禮是男方家自愿贈與,且雙方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雖短,但仍是共同生活,因此彩禮只愿意返還2萬元。

  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王女士與柳先生雖然已結婚登記,但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個月左右,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認為雙方已經(jīng)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

  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shù)額和用途、離婚原因、雙方經(jīng)濟狀況以及本地風俗習慣等因素。

  今年7月,該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酌定王女士向柳先生返還彩禮7.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彩禮的本質(zhì)不在財,而在“禮”。

  收取彩禮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額財物,給付彩禮一方亦應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婚姻不能成為斂財?shù)囊环N方式,彩禮給付要以自愿為原則,法律嚴禁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給付方在給付彩禮時要結合自身家庭經(jīng)濟情況量力而為,不要讓高價彩禮成為日后生活的沉重負擔,避免離婚時因返還彩禮引發(f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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