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口頭約定越簡單 后續(xù)問題越麻煩

2023-07-26 15:51:03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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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查閱案卷。通訊員 葉然·阿曼主爾攝

  天山網(wǎng)-新疆法制報記者李續(xù)群 通訊員張慧

  2022年3月9日,王某經(jīng)人介紹,擬購買張某42頭牛、草料及粉碎機等,雙方口頭協(xié)商以51.5萬元價格成交,并于同年3月15日完成全部交易。當天,王某通過微信向張某支付了3.5萬元定金。之后,王某因湊不夠錢向張某說明買不了牛。次日,張某無法聯(lián)系到王某,便給王某兒子發(fā)微信說,王某不回復消息就要將牛出售給他人。

  2022年3月14日,張某以40余萬元的價格將該批牛出售給了他人。

  1月4日,王某向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王某與張某口頭約定的買賣合同,張某向王某退還定金3.5萬元。

  3月26日,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簡稱:伊犁州分院)。王某認為,其支付的3.5萬元定金應當雙倍賠償。張某認為,該合同有效不承擔任何退款責任。

  伊犁州分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張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張某要求王某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王某不及時履行,構成違約。張某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將案涉物品出售他人,導致案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屬根本違約。二人一致同意案涉買賣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王某與張某在案涉合同履行中均存在違約行為,且案涉合同已無法履行。7月6日,伊犁州分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該案中,王某與張某系口頭協(xié)商的買賣合同,雙方對案涉買賣合同履行的期限、結算方式及其效力等未進行明確約定。案涉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確,雙方均應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五項規(guī)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等規(guī)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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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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