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丨簽合同和實際使用人不同出了問題誰擔責

2022年09月26日 17:38:41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日報原創(chuàng)

賈永嬌作

  [案例]

  圖某與劉某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劉某租賃圖某的挖掘機。中途,劉某因私事回老家,合同并沒有因此終止,而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至工程結(jié)束。完工后,圖某要求劉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

  劉某卻告知圖某,工程合同是老板欒某讓他簽訂的,圖某應該向欒某索要租賃費。圖某則稱,只與合同簽署人劉某聯(lián)系,其余人不予對接。因未按約定付款,圖某將劉某訴至民豐縣人民法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釋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于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泵褙S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主審法官排日扎提·排爾墩表示,圖某與劉某簽訂的機械租賃合同中,約定圖某向劉某出租機械,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針對劉某提出的“自己并非該項目的具體負責主體,應該由其所在項目部向圖某支付租賃費”的解釋,排日扎提認為,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quán)利,并承擔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享有合同中的權(quán)利,更不能負擔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皠⒛车囊庖姏]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我們最終判決劉某支付圖某租賃費?!迸湃赵嵴f。

  排日扎提提醒,務工人員一定要有保護自身權(quán)利的意識,不為他人擔保,不幫他人簽字,更不能受指派和其他人簽署合同,否則所有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都由自己承擔。

  (天山網(wǎng)-新疆日報記者 楊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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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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